(文章部份內容刊自CPU#131: Internet Spotlight)

寫文章預知道未來發生的事情,真不知道是好事還是不好。一方面為自己有前瞻性而高興,另一方面卻不願見到事情真的發生。現在可以肯定的是香港政府和我並沒有共識,竟然提出如此削權的諮詢文件。

最近政府公開了一份有關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的諮詢文件,其中新媒體一項,政府就「改善」提出了數個建議,但十之八九都違背了「網路中立性」的大原則「保證互連」。

那位從資訊科技功能組別中因票數稍多而得到立法會議席的人,說出模稜兩可的廢話,我們大概明白,我們不回應,我們就沒有力量了。

Lost Virgin Save Internet?

沒有想過,有一天你的網絡總是連不到某個網站,連上另一同類網站卻順暢無比,這可能是因為ISP從中作梗?對於一些虛假和詐騙網站,ISP又有沒有權力去禁止用戶瀏覽?

不好說的議題

維基資料,「網路中立性」(network neutrality)是由三個原則組成的一個理念,包括有非歧視(Non-discrimination)、保證互連(Interconnection)、可接收性(Access),是維護各人在網絡中得到公平對待,能夠彼此互連,不受到個別業者的歧視,並讓網絡使用者能互相接收訊息。這是言論自由、反歧視等精神在網絡上引申而來的理念,每個用戶有選擇接收和拒絕訊息的權利。
我們常用的某幾大網絡如搜尋引擎、軟件供應商等等,其網站往往都會比其他網站來得更高流量,ISP少不免特地添置器材去應付這些網站,保持他們的運作。那麼,ISP是否應該就這些支出轉嫁到網站?顧此失彼,ISP和網站之間的平衡點相當難找。

我們一方面總是想維護自己能夠連結所有網站的權利,不希望有如GFW那類的資訊防火牆在香港出現;另一方面卻不想有機會連接到不良的網站,收到垃圾郵件。反過來說,我們更不希望因為服務提供者的自作主張,為自己封閉訊息的同時,卻抹殺了重要的電郵或資訊。這些都是理想與現實之間的矛盾。

法律保障誰?

對於有業者侵犯網路中立性,我們又能夠做些甚麼呢?美國的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(FCC)曾在2005年就當地ISP Madison River Communications封鎖Vonage的VoIP Phone服務著手調查,並引用電視台的案例要求對方解封,最後ISP解封並支付罰金,但問題卻引申至網路中立性在當時的FCC是否其認可管轄範圍,宣言有沒有法律效力等問題。台灣有報導指有ISP獨大,網站資訊不放在ISP附屬公司的空間就會特別慢、要求網商付出更高代價來換取連接云云。美國和比利時均有「拯救互聯網」的行動,比利時更有聲稱以性服務換取支持網路中立--當然這只是宣傳技倆,為了抵制「Virgin Media」以收費來換取連線速度。集體抵制不使用服務、不購買其商品的確有其功效,但集體放棄「Virgin」卻不會影響「Virgin Media」,行動前要三思喔。

想Tania Derveaux給你服務?留意條款最後一項吧!
(Tania may deny service for hygiene reasons)

Don’t Stay a Virgin
Save the Interne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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礙於寫稿的排版、時間和文章結構都和寫blog的不同,所以有時我也覺自已有點辭不達意。畢竟richtext比純文有更多方式去表達意思,